淺談病例報告表設計/填寫與更正(附病例報告表模板)
病例報告表(CRF)是臨床試驗中記錄臨床資料的表格,每一受試者有關試驗的資料均應記錄在預先按試驗方案設計的病例報告表中。它們依據原始記錄而填寫,以便申辦者對不同試驗單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3-11-27 閱讀量:次
最近,聽到一個很有意思的討論,申辦者能夠改動病例報告表(CRF)中的數據嗎?
大家一定知道CRF填寫是研究者的職責,申辦者怎么能夠改動CRF中的數據呢,即使研究者CRF填寫錯誤,不也應該是由研究者自己修改嗎?所以第一反應肯定是:不可以。
但如果你仔細閱讀中國2020版GCP,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是這樣描述的:申辦者應當有書面程序確保其對病例報告表的改動是必要的、被記錄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應當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關記錄。
ICH GCP也有類似的描述:4.9.3 Sponsors should have written procedures to assure that changes or corrections in CRFs made by sponsor's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s are documented, are necessary, and are endorsed by the investigator. The investigator should retain records of the changes and corrections.
既然GCP如此規定,則說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申辦者是可以改動CRF中的數據。具體來說還需要追溯到使用紙質CRF的年代,如下圖所示,在一個2002年開展的臨床試驗中,數據管理員收集到的一頁CRF如下:
上圖中妊娠試驗的日期明顯是錯誤的,從臨床試驗開展的時間和同一頁CRF中研究者填寫的生命體征和心電圖的日期可以推斷出,妊娠試驗的正確日期應該是2002年2月2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辦者“有書面程序確保其對病例報告表的改動是必要的、被記錄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則申辦者的數據管理員就可以將妊娠試驗的日期修改為2002年2月2日,我們通常稱之為“自證明更正(Self Evident Corrections)”。
根據GCP的要求,自證明更正的前提是申辦者需事先制定書面程序如SOP來規定在哪些必要的情況下,申辦者可以通過哪些操作來改動CRF數據,并留下哪些記錄。
其中,必要的情況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即申辦者的數據管理員通過已經收集的CRF數據和其它試驗信息可以確定CRF中的數據錯誤,并基于一定的規則可以推斷出正確的數據是什么。例如上圖中生命體征和心電圖都是采集于2002年,這個試驗的實施時間也是在2002年,則可以推斷出正確的妊娠試驗日期也應該是2002年。
具體操作流程必須能夠體現:申辦者的修改得到了研究者的同意,并被記錄,而且相關記錄被保存。
1、申辦者應事先和研究者約定好在什么情況下申辦者代表可以基于什么樣的規則來修改CRF中的哪些數據,記錄約定的文件一般稱之為《數據處理約定Data Handling Convention》,申辦者代表和研究者應共同簽署這份文件。
2、在試驗進行階段,如果遇到以上約定的情況,申辦者代表就可以修改相應的CRF數據,但應先完成一份文件《自證明更正Self Evident Corrections》,記錄更正的原因和被更正的數據,并獲得研究者的簽字認可。
3、申辦者和研究者應當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關記錄,包括簽署后的《數據處理約定Data Handling Convention》和《自證明更正Self Evident Corrections》。
從本質上來說,自證明更正也是一種CRF修改的方法,是申辦者在獲得研究者同意后對CRF數據的修改。其它CRF修改方法都是由研究者自己修改,例如:
1、研究者發現CRF填寫錯誤后自己進行修改
2、監查員發現錯誤后告知研究者,由研究者進行修改
3、數據管理員使用數據質疑的方式,由研究者通過回答數據質疑的方式進行修改
之所以允許申辦者自證明更正,其目的是為了加快數據處理的進程,因為在使用紙質CRF時,數據管理員收到紙質CRF后,如果通過數據質疑來修改CRF,耗時會比較久。而目前臨床試驗中基本采用EDC收集數據,一般就不會采取這種方式來修改CRF了。因為在EDC中解決數據質疑還是非常高效和快捷的。
通過以上討論希望大家能夠進一步理解學習法規的重要性,我們需要讀懂法規的每一項條款,并知道如何將法規要求轉化為具體的操作流程來指導工作實踐。
來源: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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