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
附件: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doc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要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7-01-16 閱讀量:次
附件: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第6號).doc
本指導原則是對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臨床評價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臨床評價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注冊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注冊申報時的臨床評價工作。
(一)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及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
1.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
同品種磁共振成像系統應與擬申報產品預期用途相同,磁體類型和場強相同。
若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存在表1的差異,則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不屬于同品種產品。
2.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
擬申報產品組件與對比組件存在表2的差異,則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屬于同品種組件。
若擬申報產品組件與對比組件存在表3的差異,則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不屬于同品種組件。
3.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判定
注冊申請人需首先將擬申報產品與一個或多個同品種產品進行對比,證明二者之間是否基本等同。
與每一個同品種產品進行對比的項目均應包括但不限于附1列舉的項目,對比內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數據、驗證和確認結果,特別要注意備注中的內容,應詳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對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應通過擬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
4.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的判定
擬申報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與對比組件是同品種組件的前提是:兩者分別包含在擬申報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及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中;或擬申報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及對比組件可脫離系統獨立評價。如某些后處理功能軟件組件的應用與系統無關聯或關聯較小,可脫離系統獨立評價,則兩者為同品種組件。獨立評價的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在臨床評價的過程中可僅考慮組件信息,如臨床文獻檢索過程中可不檢索系統信息,僅檢索組件信息。
若擬申報產品組件與對比組件屬于同品種組件,則由該組件帶來的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差異可通過擬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資料、和/或臨床圖像評估數據、和/或臨床文獻數據、和/或臨床經驗數據來驗證;若擬申報產品組件與對比組件不屬于同品種組件,則由該組件帶來的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差異需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提交相應臨床試驗資料。
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的對比信息也應按照附1中的適用對比內容。
(二)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的評價關系
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關系有兩種,或為同品種產品,或非同品種產品,對應的評價關系簡表如下:
若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屬于同品種產品,則兩者的差異可通過擬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資料、和/或臨床圖像評估數據、和/或臨床文獻數據、和/或臨床經驗數據來驗證,如表2情況。
若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屬于同品種產品,且兩者的差異不能通過擬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資料、和/或臨床圖像評估數據、和/或臨床文獻數據、和/或臨床經驗數據來驗證,只能通過相應的臨床試驗資料來驗證,如表3情況。
若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不屬于同品種產品,則應通過系統的臨床試驗資料來驗證,如表1情況。
(三)證明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差異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未產生不利影響的支持性資料(非臨床研究、臨床圖像評估數據、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等)
1.概述
支持性資料中應明確說明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差異;詳細說明針對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差異進行的研究方式及研究結果,提供的研究證據應證明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差異對產品臨床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帶來的收益/影響。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磁共振成像系統常見主要差異示例見附2,其中列出了不同單一差異對應的需提交資料類型。
另外,應注意如下內容:
(1)應全面、完整地列出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所有差異點,并說明這些差異點的相互關系。若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多個差異點之間存在相關性/相互影響,則應提供針對單個差異點的影響的研究證據和針對這些差異點共存時的影響的研究證據。如通過變更磁體、梯度線圈和發射線圈的尺寸實現患者孔徑從60cm增加到70cm,此時需要先提供證據證明磁體尺寸變化對磁體相關指標的影響,梯度線圈變更對梯度相關指標的影響,發射線圈變更對發射相關指標的影響;然后再說明這些因素共同作用時對最終臨床有效性的影響。
(2)應根據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具體差異點提供相應的支持性資料,資料的類型和數量應根據擬申報產品和對比產品的差異點對系統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響進行制定。
(3)基于擬申報產品和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的對比結果,企業應對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的差異性及該差異對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響進行全面、深入地評估,如果非臨床研究、臨床圖像評估數據、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等無法充分地證明該差異對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響,則應提供相應的臨床試驗資料。
2.針對差異性的非臨床研究資料
根據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差異,分別列出針對各差異點所進行的非臨床研究(注冊檢測報告、自測報告、申請人內部驗證報告等)的內容和結果。
3.針對差異性的臨床圖像評估資料
根據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的差異點的不同,注冊申請人可提供制造商內部驗證的或臨床機構的針對差異性的臨床圖像評估資料。建議將同品種產品的臨床圖像與擬申報產品的臨床圖像在同樣的或相似的條件下進行評估,如表5所示。
臨床圖像評估資料中若包含擬申報產品和對比產品的圖像,所選擇圖像應覆蓋擬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差異點影響的所有臨床應用,并對擬申報產品和對比產品的圖像進行對比評價,表5中的圖像具體評價標準可參考《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中影像評估標準的相應內容。
提交的圖像均應提供對應的掃描部位、關鍵掃描參數和掃描時間信息;提交的圖像均應刪除任何患者識別信息和醫療單位名稱信息。提交的圖像應由至少兩位資深放射科臨床診斷專家進行雙盲評估,評估的結果應證明所有提交的圖像滿足臨床診斷要求。資深放射科臨床診斷專家的選擇標準應符合如下三項要求:(1)三甲醫院具有GCP資質臨床影像專家;(2)具有磁共振診斷經驗;(3)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
4.其他支持性資料
支持性資料為臨床文獻時,申請人應根據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差異點,合理選擇臨床文獻數據庫,準確設置檢索詞,進行全面的科學文獻檢索,完成文獻檢索和篩選方案、文獻檢索和篩選報告。
支持性資料為臨床經驗數據時,在綜合考慮、科學分析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磁共振產品差異的基礎上,可提供臨床經驗數據收集內容,包括對已完成的臨床研究、不良事件、與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等數據的收集。
對于磁共振成像系統而言,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通常存在的差異主要如附2所列。當這些差異無法通過非臨床研究資料、和/或臨床圖像評價數據、和/或臨床文獻數據、和/或臨床經驗數據來證明擬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則需按照規定提交相應臨床試驗資料。
上述支持性資料、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收集分析評價及報告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相關內容。
對于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其臨床試驗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注冊申請人在注冊申報時,應當提交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
(四)《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五)《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2號)
附:1.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對比表
2.擬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常見差異
附1
(擬申報組件與同品種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組件的對比表)
附2
(下表僅體現單一差異對應的需提交資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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