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
附件: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doc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要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4-03-13 閱讀量:次
附件:藥物濫用檢測試劑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4年第2號).doc
藥物濫用(Drug Abuse)指非醫療用途濫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一種行為,目的是為體驗該物質產生的特殊精神效應,其結果是對所濫用藥物產生藥物依賴,并導致健康、社會和法律后果。
濫用藥物分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主要包含三大類:鴉片類、大麻類和可卡因類;精神藥品主要包括中樞興奮劑、鎮靜催眠藥和抗焦慮藥、致幻劑。
目前,國內常用的藥物濫用檢測試劑為應用免疫膠體金技術(ICT)的定性檢測試劑,主要被測物為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四氫大麻酚酸、可卡因、氯胺酮等,用于藥物濫用的初篩。其他免疫檢測方法如酶免疫分析(EIA)包括酶聯放大的免疫測試技術(EMIT)和酶聯免疫吸附測試技術(ELISA)、熒光偏振免疫分析(FPIA)等國內應用較少。
本指導原則針對應用免疫層析膠體金法的藥物濫用定性檢測試劑,對該類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進行要求,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該類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如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增加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的研究內容,可自行補充。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本指導原則主要針對應用免疫層析膠體金方法的藥物濫用定性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其他基于層析法的定性檢測試劑或免疫技術的半定量藥物濫用檢測試劑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但應根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如不適用,應另行選擇適用自身方法學特性的研究步驟及方法。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首次注冊申報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的產品。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部分應著重從抗體選擇及檢出限、特異性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異同。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基本要求》(國食藥監械〔2007〕609號)的相關要求。
(二)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實驗操作方法、檢驗結果的解釋以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使用人員正確操作、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也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的重要文件之一。藥物濫用檢測試劑通常用于藥物濫用的初篩檢測,鑒于其預期用途的特殊性,說明書中對預期用途的準確描述、對樣本要求與采集、檢驗結果的解釋、檢驗方法的局限性、注意事項等內容的解釋尤為重要,有助于使用者正確使用試劑,正確解讀結果。
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結合相關法規要求及藥物濫用檢測試劑的特性,下面對說明書的重點內容作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產品的通用名稱按照《辦法》中通用名稱的命名原則應為:被檢物名稱+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如:嗎啡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如為多項檢測試劑盒,可命名為:被檢物名稱(分別列出)+聯合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如:嗎啡、氯胺酮聯合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如試劑用于唾液樣本,可命名為:被檢物名稱+唾液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如:嗎啡唾液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被檢物名稱請參照《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國食藥監安〔2007〕633號)中藥品通用名。
2.【包裝規格】
對產品包裝規格的描述應包括試劑的類型(條形、板型、檢測杯等)以及每包裝的數量(多少人份)。如:“板型:40人份/盒;條型:50人份/盒。”
3.【預期用途】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3.1對預期用途的具體描述應包括以下內容:該產品用于定性檢測,說明適用的樣本類型,明確被測物通用名,說明被測物的最低檢出限,并強調用于“被測物”的初篩檢測。如:該產品用于定性檢測人體尿液中最低檢出濃度為50 ng/mL的四氫大麻酚酸,用于四氫大麻酚酸的初篩檢測。
3.2簡介待測藥物的特征,包括分子式、分子結構、其結構類似物、主要代謝途徑、藥代動力學特征(半衰期)、主要代謝產物及其結構類似物。簡介該藥物的藥理作用,濫用后導致的軀體及精神表現。
3.3被測物檢測的確認方法。
預期用途中應描述該試劑僅用于藥物濫用的初篩檢測,需要進一步確認及評價的樣本應采用靈敏度及特異性更高的檢測方法進行。如:氣相色譜法-質譜法(GC-MS)、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等。
4.【主要組成成份】
4.1應描述試劑條/卡結構組成、檢測線、質控線包被及金標記的抗原抗體的生物學來源信息,如抗原結合物、單克隆抗體或多克隆抗體、抗體的動物源性等信息。
4.2應說明實驗需要但本試劑盒未提供的主要材料。
5.【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包括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封穩定性、運輸穩定性等有關試劑保存的重要信息;如有必要,應注明試劑表面變化或變質時情況的描述及相關警示。
應注意描述膠體金試劑對環境溫度及濕度的要求,儲存條件等。
6.【樣本要求】
應明確樣本類型、采集方法及樣本采集的注意事項;描述樣本應使用的收集容器,保持樣本穩定性的儲存、運輸條件及儲存時間;描述避免使用的樣本類型;描述樣本處理方法:如尿液混濁是否需要離心、過濾等;說明樣本采集、儲存不當可能造成的影響、樣本中可能含有其他物質(應明確)造成的影響。
如用于唾液樣本的檢測,應詳細規定唾液樣本的采集方法,包括采樣部位、停留時間等。該方法應具有良好的重復性,并能保證采集量的基本恒定。唾液樣本應注意提示樣本收集前應避免飲水、進食、吸煙、咀嚼口香糖等可能干擾檢測樣本的行為。
7.【檢驗方法】
建議描述并以圖示形式顯示正確的檢驗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項,可用圖示顯示不正確的操作方法等。特別注意應強調操作溫度及濕度條件、讀取結果的時間。
8.【參考值(參考范圍)】
應說明被測物在待測樣本類型中可檢出的最低檢出濃度。應依據試劑所能夠檢測的目標化合物情況對參考值進行科學描述,如嗎啡檢測試劑除對嗎啡顯示陽性結果外,還對包括代謝物為嗎啡的原型藥物以及單乙酰嗎啡等主要代謝物呈陽性反應。因此,對參考值的描述應概括為能夠檢出尿液樣本中高于300ng/mL濃度的嗎啡和/或相當量的嗎啡結構類似物。
9.【檢驗結果的解釋】
建議明確該檢測試劑在設計用途范圍內能夠檢出的藥物(藥物原型及其代謝產物、同類藥物/結構類似物等)。介紹可能造成藥物檢測陰性的原因,可說明藥物轉陰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藥物使用頻率、服藥量、代謝率和身體脂肪含量等。結合藥物的藥代動力學及藥理作用,介紹待測藥物在體內可能存在的時間以及可能持續作用的時間,描述樣本采集時間點對檢測結果的影響,有助于結果的解釋和判斷。
建議描述并以圖示形式顯示所有可能出現的檢測結果(如陽性、陰性、無效等)及檢測結果的解釋,包括觀察到特定結果之后應當采取的處理方法。如質控線未出現(無效結果)代表的意義、原因分析、應采取的下一步方法、復測與否、復測后結果仍無效所應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使用特異性更高的確認方法等。服用藥物之后,可能需要一段時間藥物才會在樣本中出現,且藥物在樣本中存在的時間有限,如果樣本采集過早或過晚,都可能獲得陰性結果。建議說明“如檢測結果是陰性,不一定代表未服用藥物,可能是數天內沒有服用受試藥物,或可能服用了藥物,但未檢出。”應建議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重新檢測或采用其他方法確認,如懷疑藥物濫用時,應當選擇另一時間再次檢測,或針對其他不同種類藥物進行檢測。
10.【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0.1強調該試劑只用于初篩使用,檢測結果不能作為確認藥物濫用的依據。對結果的確認必須使用靈敏度和特異性更高的參考分析方法。
10.2描述該方法可能導致假陽性及假陰性結果的原因。
造成假陰性結果的原因包括:樣本中藥物濃度低于檢測試劑最低檢出限,低濃度樣本無法檢出;操作不正確或可能影響檢測的其他因素,如運輸及儲存不當使試劑失效等。
造成假陽性結果的原因包括:服用某些常用藥物或食用某些食物所致(請舉例)。
10.3其他影響產品性能的因素。
11.【產品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的描述應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申請人除了提供分析性能數據的摘要之外,還應對性能評價相應的試驗方法(試驗設計、地點、人員、操作方法等)進行簡要敘述。具體內容包括:
11.1對相應國家參考品的符合情況。
11.2對最低檢出限、最低檢出限濃度附近樣本的驗證情況。
11.3特異性研究結果:
交叉反應:應列出所有可能產生交叉反應的藥物/化合物及其最低檢出濃度,所有經驗證無交叉反應性的藥物/化合物及其驗證的最高濃度。
干擾物質:介紹體內吸收的常用藥物或物質,內源性物質或生理條件變化對檢測的干擾驗證情況。
11.4方法學比對試驗方法及結果。
12.【注意事項】
12.1有關試劑準備的注意事項:如保存、運輸條件,檢測環境要求等。
12.2有關樣本準備、儲存的注意事項:有關樣本可能受到污染導致的錯誤結果,如尿液中含有漂白劑、明礬以及樣本量是否會影響測試結果等。
12.3保證檢測結果正確判讀的注意事項:如讀取結果的時間、光線條件以及在判讀時間內顏色深淺對判讀結果的影響。
12.4生物安全性警告:接觸到的臨床樣本、實驗廢棄物、一次性使用物品等材料應當作為潛在傳染物進行處理,并且采用符合法規的預防措施。
12.5其他可能影響檢測靈敏度和特異性的注意事項。
(三)產品標準
擬定產品標準應符合《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基本要求》(國食藥監械〔2007〕609號)的相關規定。應至少包括對產品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重復性(應在最低檢出濃度進行)、最低檢出限、特異性等項目的要求。
境內生產企業產品標準附錄中應將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半成品要求納入。主要原材料要求應包括描述檢測線、質控線包被及金標記的抗原抗體的生產來源信息;單克隆抗體或多克隆抗體的免疫原及動物來源、抗體克隆號或貨號等信息。如為自制應描述制備純化具體方法、質量要求;如為外購應描述外購方名稱及產品具體型號、質量要求。工藝要求應主要包括描述金標物制備、檢測線和質控線制備等各步驟過程方法、環境溫濕度要求、質控標準、包被濃度要求等。可參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及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金標類診斷試劑生產及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細化補充。
如果擬申報試劑已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發布,則企業標準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標準要求。
(四)注冊檢測
對于首次注冊產品,申請人擬定產品標準后,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具有相應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連續3個生產批次樣品的注冊檢測。對于已經有國家參考品的檢測項目,在注冊檢測時應采用相應的國家參考品進行,對于目前尚無國家參考品的項目,生產企業應建立自己的質控體系并提供相應的內部參考品。
(五)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膠體金方法的藥物濫用檢測試劑一般采用競爭法原理,應提供主要原材料如檢測線上包被的抗原結合物、金標單克隆抗體、質控線上的第二抗體以及企業參考品等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分析和質控標準等的相關研究資料。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己生產,其生產工藝須穩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供貨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定報告,以及申請人的質量標準及該原材料的檢驗資料。應提供申請人選擇該供貨方產品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如不同供貨方的選擇比對試驗資料等。
1. 企業內部參考品的制備、定值過程
使用已知純度的標準物質精密稱量配制儲備液、逐級稀釋的方式進行企業內部參考品的制備,通過計算確定參考品的定值。制備企業內部參考品的基質應采用與臨床樣本相似的基質并說明基質的具體配制過程。應當注意所采用的標準物質的成分,如為鹽酸鹽、硫酸鹽等,應當在配制參考品過程中計算參考品所含堿基的絕對濃度,以相應化合物單純堿基的濃度作為參考濃度。
如用于唾液樣本,請明確人工唾液的制備方法。
企業內部陰性參考品設置除了應包括正常陰性樣本外,還應包括其他易引起干擾的結構類似物、常見濫用藥物等的含藥樣本。
2. 主要生物原料
主要生物原料包括用于膠體金標記、包被硝酸纖維素膜及用于制備檢測線、質控線的抗原或抗體等,如抗原結合物、金標單克隆抗體、第二抗體(多克隆抗體)等,如質控線不使用上述第二抗體,而采用單獨的IgG與相應金標多克隆抗體的組合,也應納入到主要生物原料的研究資料中。使用前應對生物原料進行質量檢驗。
3. 生物輔料
生物輔料主要包括牛血清白蛋白等。
4. 其他物料
其他物料包括硝酸纖維素膜、聚酯纖維素膜、濾紙、塑料襯片等。
以上關于主要生物原料、生物輔料及其他物料研究資料要求可參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及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金標類診斷試劑生產及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相關內容。
(六)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參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及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金標類診斷試劑生產及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中第三條試劑盒的制備相關內容,詳述試劑制備過程中膠體金標記物的制備、檢測線和質控線的制備以及試紙條的組裝、切割等過程。應詳細描述包被抗原結合物、金標單克隆抗體工作濃度調整、確定過程,以及確定工作濃度后對最低檢出限等性能的初步驗證。
(七)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提交生產者在產品研制或成品驗證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研究目的、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實驗數據、統計方法、試驗結論等詳細資料。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實驗地點(實驗室)、試劑規格、批號、臨床樣本來源等。分析性能評價的實驗方法可以參考相關的美國臨床實驗室標準化協會批準指南(CLSI-EP)文件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指導原則進行。對于藥物濫用檢測試劑,建議重點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 最低檢出限的確定與驗證
目前,部分藥物濫用的定性檢測試劑可參考美國物質濫用和精神健康服務管理局確定的最低檢出限,如可卡因、阿片、苯環利定等,對于無相關推薦最低檢出限的檢測試劑,企業可根據相關藥物具體代謝情況自行確定合理的最低檢出限。
膠體金方法試劑的結果判讀,尤其是接近最低檢出限濃度樣本的結果判讀,受操作人員的視力和判讀能力以及試劑的生產批次的影響。因此,建議在研究中由多名操作人員(至少三人)使用多個批次的產品(至少三批)進行試驗。針對研究參加人員將樣本進行隨機化分配,并對樣本編號進行掩蔽,以避免出現結果判讀上的偏離。
建議至少在最低檢出限減去25%的濃度、最低檢出限和最低檢出限加上25%的濃度上對具有統計學意義數量的樣本進行分析。可通過向已知不含藥樣本中加入目標藥物的方法進行樣本制備,也可使用通過氣相色譜-質譜法(GC-MS)或其他適用的等效分析方法確定濃度的樣本。如有需要則可適當擴大濃度范圍,如加入低于和高于最低檢出限50%、75%或100%的濃度水平繼續進行相應試驗。
2. 特異性研究
2.1交叉反應
建議針對同類藥物中的所有藥物/化合物和藥物代謝物,或可能發生交叉反應的結構類似物進行交叉反應驗證。
可使用向不含藥樣本中添加藥物化合物的方法制備特異性研究用樣本,濃度水平應與人體內最高預期水平相當。如果某化合物檢測結果為陽性,則逐級對該化合物樣本進行稀釋,直至獲得陰性結果。
能夠獲得標準品的主要代謝產物及結構類似物應考察其靈敏度,如某些已知主要代謝產物標準品不可得,可對適量臨床樣本采用氣相色譜-質譜(GC-MS)方法通過質譜圖推斷其結構,證明其在樣本中的存在。
2.2干擾物質
潛在的干擾物質主要包括:體內吸收及代謝的常用藥物或物質,內源性物質或生理條件變化,評價這些物質及生理條件是否會對檢測結果造成影響。(常用藥物干擾應包括常用處方及非處方藥物,如心血管治療藥物、降糖藥物、抗病毒藥物、抗生素和解熱鎮痛藥物等)
應使用醫學相關水平的干擾物濃度進行驗證。另外,亦建議申請人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進行評價。對于常見藥物干擾試驗,建議參照相應藥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確定的治療藥物濃度及多次給藥后峰濃度水平添加相應藥物制備干擾樣本進行干擾驗證。內源性物質(如尿中內源性干擾物)的干擾應選擇相應高值干擾物進行試驗。
建議在最低檢出限附近水平對每種干擾物質的陽性和陰性干擾影響進行評價。分別向兩組樣本中加入相關濃度的各種藥物/化合物及內源性物質:一組為已知會得到陽性結果的最低濃度目標藥物(評估陰性干擾影響);另一組為已知會得到陰性結果的最高濃度目標藥物(評估陽性干擾影響)。如果觀察發現預期結果出現變化,建議對干擾物進行逐級稀釋,直至不發生干擾影響。
評價生理條件變化對檢測的影響,可對上述兩組濃度的樣本進行調整,以反映體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生理條件變化。如可將尿液檢測樣本的pH值范圍修改為3~9,觀察不同pH條件下檢測結果與預期結果是否存在變化。鑒于本類試劑結果判讀依賴顯色肉眼觀察,建議對光致變色物質的影響進行評價,包括血紅蛋白、肌紅蛋白及其他人工或天然形成的食用色素、藥物等;唾液檢測應分別對可能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內源性物質(粘蛋白、溶菌酶、分泌型IgA等)、外源性物質(唾液分泌刺激劑、抗生素、解熱鎮痛藥、維生素、飲料、牙膏、漱口水等)的影響進行考察。
3. 方法學比對
方法學比對分為與已上市同類試劑的比對和與參考方法的比對。
與已上市同類試劑的比對:
選擇已上市的同類試劑與被考核試劑進行方法學比對,所選同類試劑應與被考核試劑具有相同的最低檢出限,且檢測范圍上限應不低于被考核試劑,通過比對說明被考核試劑與已上市試劑是否等效。樣本數量應具有統計學意義,包含陰性和陽性樣本,且能夠覆蓋檢測范圍,并包含部分干擾樣本。
與參考方法的比對:
鑒于與已上市同類試劑的比對所能提供的性能信息較為有限,且抗體對待檢藥物/化合物的反應性不同,以及考慮到交叉反應等因素,建議將被考核試劑與參考方法進行比對。參考方法包括氣相色譜-質譜法(GC-MS)、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等,應根據待測化合物特性選擇適宜的參考方法。
與參考方法的比對應使用有統計學意義數量的樣本,應以陽性樣本為主,并包括部分陰性樣本,低濃度樣本應涵蓋最低檢出限、最低檢出限上下約50%濃度,對于臨床較難獲得的低值樣本,可采用陰性基質對高值樣本進行稀釋的方式獲得,但應對稀釋樣本進行說明。
應當考慮到已知具有明顯交叉反應性的所有藥物或代謝物,如嗎啡檢測試劑,除了對嗎啡樣本進行對比實驗外,還應考慮對主要代謝產物為嗎啡的原型藥物(可待因、海洛因、阿片等)、相關的代謝產物如O6-單乙酰嗎啡以及福爾可定、二氫可待因等具有明顯交叉反應的化合物進行參考方法的比對。應重點對這些化合物最低檢出限附近濃度進行考察。
應對參考方法的方法建立及方法學考察結果進行詳細描述。如氣相色譜-質譜法(GC-MS)應詳細介紹樣本的衍生化方法、色譜條件、質譜條件、檢測離子并提供典型色譜圖與質譜圖,并說明對確定的檢測條件進行方法學考察的具體結果,如方法專屬性、靈敏度、線性、精密度、回收率等。
由于某些藥物在樣本中存在分解或反應過程,因此為保證對比實驗結果的準確,應盡量同步進行參考方法和被考核試劑的檢測,避免兩種檢測方法之間樣本的長時間放置。
如被考核試劑已有同類產品上市,可結合與同類試劑對比的實驗結果,選取其中陽性樣本和部分陰性樣本進行參考方法的比對,重點考察最低檢出限及最低檢出限附近樣本的性能。如使用參考方法對所有樣本(包括陰性樣本、最低檢出限及最低檢出限附近樣本、中高值樣本)進行比對試驗,可不進行同類試劑的比對試驗。如被考核試劑無同類產品上市,則應擴大與參考方法比對的樣本數量及檢測范圍,對試劑進行全面評價。
(八)參考值(范圍)確定資料
對于正常未使用相應藥物的人群樣本中無可檢出的特定藥物及其代謝產物,因此此類試劑不涉及參考范圍的內容。試劑本身的最低檢出限即作為能否檢出目標物質的陽性判斷值(CUT-OFF值),另外應研究主要代謝產物及結構類似物的最低檢出濃度水平。此部分內容在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中已作詳細說明,此處不再重復。
(九)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試劑的穩定性和樣本的穩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運輸穩定性以及開封穩定性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本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某些藥物在樣本放置過程中有代謝或消減過程,因此應進行樣本保存穩定性的研究,說明被測藥物在樣本中的穩定性。建議申請人提交相關實驗資料,說明樣本儲存條件及存放時間。
(十)臨床試驗
1. 研究方法
1.1境內已有同類試劑批準上市產品的臨床研究
選擇中國境內已批準上市、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試劑作為對比試劑,與擬申報產品(以下稱考核試劑)進行對比試驗研究。對比試劑應與考核試劑具有相同最低檢出限。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檢測不符的樣本應進行復測,復測結果仍不符的樣本應采用參考方法進行確認。通過比對試驗,證明考核試劑與已上市產品等效或優于已上市產品。
同時選擇檢測范圍內一定數量(30例)樣本與參考方法(如氣相色譜-質譜法)進行比對試驗,特別是最低檢出限附近樣本。
1.2境內無同類試劑批準上市產品的臨床研究
使用考核試劑與相應參考方法(如氣相色譜-質譜法、高效液相色譜法等)進行臨床比對,考察考核試劑臨床檢測結果的靈敏度和特異性。
2. 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置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臨床研究人員應注意某些藥物在臨床樣本中的含量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減少,在設計方案及試驗操作步驟上,應盡可能地縮短在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參考方法間的樣本放置時間,避免由此帶來的試驗結果偏差。
3. 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
臨床研究應選擇三家以上(含三家)省級醫療衛生單位進行。由于該產品具有特殊使用目的,可以在相應的市級以上專科醫院、戒毒中心、其他相關診療機構開展臨床研究,相應的參考方法檢測實驗室應具備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即CNAS資質。其中部分樣本與參考方法的比對可在其中一家臨床試驗單位進行,三家臨床單位中至少應包含一家臨床機構。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的各環節,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4. 樣本例數
該類試劑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檢測相關,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的要求,臨床樣本總例數應不少于500例。建議其中陽性例數不少于總樣本的50%,個別在我國罕見的濫用藥物的相應檢測試劑其臨床陽性樣本例數建議不少于總樣本的30%。聯檢試劑應滿足每一個檢測項目總例數均不少于500例的要求。
5. 臨床病例選擇
進行臨床研究時,除有針對性選擇目標人群外,還應選擇其他藥物濫用的交叉反應病例、服用常見藥物的潛在干擾病例。所有臨床樣本來源應可追溯。
6. 結果不符樣本的驗證
對于兩種試劑的檢測結果不符的樣本,應進行必要的重復檢測并采用參考方法進行復核。
7. 統計方法
該類產品一般為定性檢測試劑,通常應使用四格表進行統計,報告敏感性(使用參考方法時)、特異性(使用參考方法時)或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等,結果應報告95%置信區間并進行統計檢驗(kappa檢驗,卡方檢驗等)。對于聯檢試劑盒,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應分別統計和報告。
8. 臨床試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建議在臨床試驗報告中對以下內容進行詳述。
8.1臨床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描述
8.1.1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研究單位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8.1.2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類型病例的預期選擇例數。
8.1.3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8.1.4統計方法、統計軟件、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8.2具體的臨床試驗情況
8.2.1說明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等信息;考核試劑該批次自檢或經其他機構檢測合格情況;對比試劑的境內外批準情況等信息。
8.2.2臨床總結報告應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病例類型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及百分比。
8.2.3描述質量控制方法及質控情況,試驗人員的培訓情況。
8.2.4描述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結果不一致樣本的重復檢測、確認試驗等。
8.2.5詳細描述參考方法的建立,說明檢測條件及方法學考察結果。(儀器及色譜、質譜條件、樣本衍生化方法、方法專屬性、靈敏度、線性、精密度、回收率等方法學考察結果、典型色譜圖及質譜圖)
8.3統計學分析
8.3.1說明數據預處理、對無效結果的處理和排除情況、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差異數據的重復檢測與否以及是否納入最終數據統計。
8.3.2數據統計:
對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的試驗結果進行統計,對于不一致樣本,應統計例數,并對經確認后的結果單獨進行說明。與參考方法比對的結果應單獨統計,并依據結果對檢測結果濃度范圍進行說明。
應對納入臨床試驗的病例類型進行總結歸納,說明交叉反應及干擾病例的情況。
8.3.3統計方法:可以采用四格表進行統計,報告敏感性(使用確認方法時)、特異性(使用確認方法時)或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等,結果應報告95%置信區間并進行統計檢驗(kappa檢驗、卡方等)。對于聯檢試劑盒,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應分別進行統計并報告。
8.4討論和結論
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并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于結果差異樣本應分析原因并討論,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后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分析特異性:是指測量某種方法專門確定特定藥物和/或藥物代謝物、且不與其他有關物質發生交叉反應的能力。
1.《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2007年4月19日。
2.《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2007年4月28日。
3.《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械〔2007〕240號),2007年4月28日。
4. Mandatory Guidelines for Federal Workplace Drug Testing Program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Federal Register / Vol. 73, No. 228 / Tuesday, November 25, 2008 / Notices。
5. Premarket Submission and Labeling Recommendations for Drugs of Abuse Screening Tests .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
藥物濫用(Drug Abuse)指非醫療用途濫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一種行為,目的是為體驗該物質產生的特殊精神效應,其結果是對所濫用藥物產生藥物依賴,并導致健康、社會和法律后果。
根據聯合國《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品公約》的規定, 致依賴性或具有濫用潛力的藥物分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前者主要包含三大類:鴉片類、大麻類和可卡因類,后者主要包括中樞興奮劑、鎮靜催眠藥和抗焦慮藥、致幻劑。
在人類社會進人高度文明的今天, 藥物濫用的行為演化到了空前嚴重的程度。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毒品問題死灰復燃以來, 吸毒人數呈逐年增加趨勢。
鑒于由于藥物依賴性是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種特殊行為毒性, 因此藥物濫用監測有別于一般的藥物不良反應監測,藥物濫用檢測試劑的使用目的也有別于一般的用藥檢測試劑。
目前國內常用的藥物濫用檢測試劑為應用免疫膠體金技術(ICT)的定性檢測試劑,主要被測物為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四氫大麻酚酸、可卡因、氯胺酮等,用于藥物濫用的初篩。其他免疫檢測方法如酶免疫分析(EIA)等半定量及定量檢測方法國內應用較少。
目前,涉及藥物濫用定性檢測試劑研制及注冊申報的生產企業眾多,雖然不同廠家的產品采用的陽性判斷值基本一致,但產品研發過程中對產品的認識程度不一,導致產品說明書描述內容及使用過程中結果的差異。雖然《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指導原則》等體外診斷試劑規范性文件對該類試劑的注冊申報資料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在技術審評環節中仍然遇到許多細節性技術問題有待統一。隨著技術審評工作的不斷積累,對該類產品的技術要求以及存在問題也逐漸明確,因此,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技術指導原則對這些共性問題進行總結規范。
本指導原則旨在讓申請人明確審評部門對本類試劑重點關注的內容、規范注冊申請人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解釋企業在注冊申報過程中對一些常見問題的疑惑、盡量減少技術審評環節的注冊資料補充,同時有利于規范技術審評要求,統一審評尺度。本文內容不包括注冊審批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但應有充分的證據說明其所用方法可以有力保證試劑的安全有效性。
(一)規范了該類試劑的說明書表述。從預期用途、基于研究結果的參考值的描述、結構類似物及相關代謝產物的陽性最低濃度的描述等方面,對說明書中重點內容進行了規范要求。
(二)明確了研發過程及臨床試驗過程中與參考方法的比對的要求。鑒于膠體金方法自身定性的特點,研發及臨床過程中與同類試劑的比對及對配制標準樣本的驗證均無法充分體現試劑對臨床樣本的真實檢測性能,因此采用參考方法對臨床樣本進行驗證,能夠反應此類試劑檢測臨床樣本的真實性能。
(三)明確了對檢測目標化合物的結構類似物及相關代謝產物的研究要求。限于試劑本身所使用的抗體特性,因此試劑檢出的往往不限于目標化合物,還包括其結構類似物。而此類試劑在臨床使用過程中所檢測得臨床樣本中也多含有相關結構類似物或代謝產物,因此在研發階段對這部分性能進行確認并在說明書中進行描述至關重要。
(四)參考品設置。企業所用參考品均為購買的相應標準品進行配制,但所使用的標準品有硫酸鹽、鹽酸鹽等多種形式,鑒于不同企業試劑參考值設置基本相同,為避免臨床使用過程中結果差異,強調企業參考品的設置濃度應以單純堿基的含量進行計算,分子量中應扣除鹽酸、硫酸等的分子量。
(五)臨床研究中對于已有同類產品上市的考核試劑,除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進行平行比對外,還應選擇不少于30例樣本進行參考方法的對比實驗研究,重點考核參考值附近樣本的檢測性能。如無同類試劑上市,應選擇參考方法進行比對。臨床試驗的陽性樣本比例應考慮本類試劑的適用范圍,建議陽性比例以不低于50%為宜,罕見的低流行的濫用藥物檢測試劑臨床試驗中陽性樣本例數亦不應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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