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
附件: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doc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要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4-04-17 閱讀量:次
附件: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2014年第3號).doc
軟性親水接觸鏡(以下簡稱軟性鏡)是用于配戴在眼球前表面的,需要支撐以保持形狀的眼科鏡片。其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配戴步驟、警示、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配戴者正確操作、眼科專業人員準確理解和合理應用的重要技術性文件。
本指導原則基于《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的有關要求,參考國內外監管機構的經驗及生產企業有關軟性鏡說明書撰寫方面的資料,對說明書的撰寫格式及各項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其目的是為撰寫軟性鏡說明書進行原則性指導,同時,也為注冊管理部門審核說明書提供技術參考。
由于產品特點、配戴環境和配戴者條件不同,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可能不盡完全相同,本指導原則主要適用于矯正屈光不正的軟性鏡及裝飾性彩色軟性鏡,其他用途的軟性鏡說明書模板可結合產品實際情況參照此制定。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和充分依據,所有軟性鏡說明書應當按照本指導原則的格式和內容,根據批準條件、產品特點及臨床使用目的等情況進行編寫。說明書無論采用彩色或單色印刷,色彩對比均需清晰一致,以便于相關人員獲取準確的信息。
本指導原則中,“至少應注明”的內容為至少應當明確標注或表述的內容,企業可在此基礎上增加其他警示、禁忌或相關信息,但不能與“至少應注明”的內容相矛盾。“參考”內容為參考性、提示性內容,生產企業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編寫。“ ”處為企業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填寫。
【注冊號】
【產品名稱】
【商品名稱】
【英文名稱】
【型號、規格】
【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
【警示】
【禁忌】
【適用范圍】
【注意事項】
【配戴時間表】
【性能結構及組成】
【包裝內部件】
【護理液使用注意事項】
【鏡片配戴、摘取方法】
【鏡片護理與存放】
【鏡片盒的清潔】
【緊急事件處理】
【儲存條件、有效期】
【圖形、符號解釋】
【執行標準】
【生產企業】
【代理人】
【售后服務機構】
【注冊號】
注明該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編號。
【產品名稱】
注明產品名稱,原則上應與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保持一致。
【商品名稱】
注明商品名稱,若無則注明“無”。
【英文名稱】(適用于境外產品)
注明英文名稱,若無則注明“無”。
【型號、規格】
注明產品型號、規格,若無則注明“無”。
【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
書寫方式為:########修*-XXXXXXXX。
其中:
#代表說明書批準日期編號,說明書批準日期指該產品注冊證書批準日期,采用八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年月日(例如20000101,代表2000年1月1日)。
修*代表所獲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說明書備案的最新修改次數,*代表最新具體修改次數編號,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1~99)。
X代表說明書修改日期,說明書修改日期指說明書備案審查受理申請日期,采用八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年月日(例如20120101,代表2012年1月1日)。
如說明書獲得批準后未進行過修改,則僅以########表示。
例如:注冊證書批準日期為2013年1月1日,2013年2月1日申請第一次說明書備案,則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描述應為:20130101修1-20130201。如果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沒有申請過說明書備案,則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應描述為: 20130101。
【警示】
應使用較正文大一個字號醒目的黑體字。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本產品直接接觸角膜,若不遵守使用方法或相關注意事項,則可能造成多種眼疾,甚至失明。使用前請務必認真閱讀本說明書,遵從醫囑,按照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
2.建議經眼科醫生檢查評估后,再決定是否配戴本產品。配戴本產品,應由眼視光專業人士進行驗配。
3.由于配戴本品可使配戴者發生角、結膜損害危險性增高,甚至出現角膜炎、角膜潰瘍等眼部疾病,因此當出現眼分泌物增加、眼紅、眼痛、畏光、異物感、流淚、視力下降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刻中止配戴,并盡快去醫院接受眼科醫師的檢查,延誤治療可能會發生永久性視力損害。
4.即使正確使用本產品,由于存在個體差異仍可能產生如角膜內皮細胞減少、角膜新生血管形成等改變。
5.平光裝飾性鏡片,不具矯正屈光不正功能,但與矯正功能鏡片具有同樣的風險,應謹慎使用。(如含平光鏡片則該條適用)
6.嚴格按【配戴時間表】配戴。日戴鏡片不能用于睡眠配戴。臨床已經證明:日戴鏡片睡眠配戴,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危險性將大幅提高。
7.初次戴鏡者應在配鏡后第1天、第1周、第1月、第3月定期到醫院復查,隨后即使無任何不適亦建議定期(或遵醫囑)去醫院進行眼部檢查。
8.已滅菌,開封前確認包裝是否破損。如包裝破損,請勿使用本產品。
9.首次使用前需進行沖洗的產品須注明。
10.配戴者必須遵循眼科專業人員的指導及產品使用說明,使用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軟性鏡護理產品。禁用洗滌液、肥皂等其他代用品清潔鏡片,禁用酒精等其他代用品消毒鏡片。
11.本品屬于醫療器械,購買使用前請確認產品標簽上是否印有醫療器械注冊號。
【禁忌】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患有各種眼部疾患:如眼部急性或慢性炎癥、青光眼、角膜知覺異常、角膜上皮缺損、角膜內皮細胞減少、干眼癥等,經眼科醫生判斷不能配戴。
2.患有可能影響眼部的全身性疾病,經眼科醫生判斷不能配戴。
3.有接觸鏡過敏史或接觸鏡護理產品過敏史。
4.生活或工作環境不適宜配戴軟性鏡,例如空氣中彌散粉塵、藥品、氣霧劑(如發膠、揮發性化學物)、灰塵等。
5.不能按要求使用軟性鏡者。
6.不能定期進行眼部檢查者。
7.個人衛生條件不具備配戴軟性鏡所必需的衛生條件者。
【適用范圍】
注明配戴時段與矯正屈光不正的類型。根據注冊申報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填寫。例如:日戴/連續配戴,矯正近視/遠視/散光。
【注意事項】
1.介紹區別左右眼鏡片方法和區別鏡片正反面方法(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詳細說明,建議增加圖示)。
2.初次配戴軟性鏡在最初的1~2周內可能有輕微的鏡片移動感或不適感,一般可以自行消失。如果異物感較為明顯,或者出現視物模糊、眼紅、畏光、流淚等刺激癥狀則應及時摘下鏡片尋找原因。導致上述問題的可能原因有:①鏡片未居眼角膜中央;②鏡片污濁破損;③左右戴反;④其他原因。若癥狀持續,應及時去醫院接受眼科醫師檢查。
3.本產品嚴禁加熱或冰凍。
4.戴鏡期間如需使用藥品尤其是滴眼液,須咨詢醫生。
5.如處于孕期、哺乳期或近期計劃懷孕者請慎用,并須咨詢醫生。
6.如有角膜塑形鏡配戴史,配戴軟性鏡前請咨詢醫生。
7.配戴軟性鏡進行洗浴、游泳及沖浪等水上或潛水活動時,軟性鏡有可能脫落,同時眼部感染的風險可能增高,因此不建議配戴。
8.不要在患病期間如感冒、發熱和過度疲勞等情況下配戴軟性鏡。
9.請先戴上鏡片后再上妝,先取下鏡片后再卸妝。
10.如配戴軟性鏡時使用定型水、香水等噴霧劑,請小心使用并且緊閉雙眼至煙霧消失,避免進入眼內。
11.請完全適應配戴軟性鏡后再從事機動車駕駛等操作。
12.不得與他人共用鏡片。
13.放置于遠離兒童可觸及的地方。
14.鏡片離開眼睛暴露于空氣中一定時間變干后,禁止再次使用該鏡片。
15.在配戴期間請勿從事激烈的碰撞性及身體對抗性運動。
16.其他注意事項: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填寫。
【配戴時間表】
根據注冊證和注冊申報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填寫。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日戴。初次配戴軟性鏡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異物感,參照以下時間表進行配戴,可以使眼睛逐步適應軟性鏡。
1.遵守配戴時間。初戴或長時間停戴后再戴者,從每天戴 小時開始,每天增加 小時。日戴鏡片勿戴鏡睡眠。(是否附加配戴時間表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決定)
2.建議一次配戴最長不超過 小時。配戴時間因人而異,不要超時配戴。
3.如果中途間斷配戴應注明配戴時間的具體安排。
4.鏡片實際使用壽命建議遵照眼科醫生建議。
【性能結構及組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產品具體情況填寫,須與申請注冊所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致。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簡要說明鏡片設計,如球面、單焦等。散光、非球面、多焦等特殊性能應根據具體情況扼要說明,必要時增加圖示。注明所用材料(含直接包裝材料)、顏色、含水量、透氧系數、透氧量、光譜透過率,以及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要求的其他項目。
對于在注冊產品標準中有相應要求并經檢測的其他附加性能,可在此描述。
【包裝內部件】
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填寫,須與申請注冊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所對應的產品包裝及組成一致。
【護理液使用注意事項】
注明適用于本產品的護理產品。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分別或合并編寫。例如:使用適用于軟性鏡的護理液。
使用注意事項參考內容如下:
1.請嚴格按照不同類型護理液的說明書使用,使用順序不得顛倒,不同的護理液不得混合或者替代使用。
2.護理液須在貨架有效期及開瓶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后必須丟棄。
3.手指、鏡片或鏡片盒等外界污物勿觸及瓶口。打開瓶蓋后,瓶蓋內口向上放置。
4.常溫、避光、干燥環境下保存。
5.護理液在正常使用期間發生混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眼部不適,例如眼紅、流淚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須咨詢醫生。
6.已經接觸過鏡片的護理液需拋棄禁止重復使用。
【鏡片配戴、摘取方法】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可根據產品情況、配戴者情況、使用條件等確定操作方法,可增加圖示。參考內容如下:
1.注意:
①不要過度用力揉捏、摩擦鏡片,以免損壞鏡片;
②應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清潔、去蛋白、沖洗、消毒、儲存和配戴鏡片,各步驟間不能相互替代;
③鏡片在配戴前必須用專用的具有消毒功能的護理液浸泡
小時以上;
④鏡片保存未戴已超過 時,必須重新清洗消毒后方能配戴。
2.準備階段
①配戴方法要接受專業人員的具體指導。
②在每次觸摸鏡片前,都要用中性肥皂和流動的水充分洗手。
③保持指甲短而修剪齊整,在軟性鏡配戴、取出及護理的過程中勿使指甲接觸鏡片。
④在干凈、平整的桌面上護理或戴摘鏡片,以免脫落在地上或遺失。
⑤養成習慣,始終首先拿取、摘戴同一只鏡片以免混淆,建議按先右后左順序。
⑥養成習慣,每次配戴前都要檢查鏡片外觀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其濕潤、清潔。鏡片有斑點、殘留雜物、氣泡、裂紋、破損等外觀出現異常情況時均不得使用。
3.鏡片配戴步驟
①配戴前雙手須保持清潔和干燥,將鏡片內曲面向上托在指端。
②認準正反面。
③面向下俯視桌面上的鏡子。
④用食指或中指按住配戴眼上眼皮邊緣,將眼皮向上充分撐開,并按在眉弓上加以固定。用另一手的手指按住配戴眼下眼皮邊緣,將下眼皮向下充分撐開。
⑤將鏡片輕柔地放置在配戴眼暴露的角膜(黑眼球)中央部。
⑥輕輕眨眼數次,用紙巾拭去溢出眼外的液體(如有)。按上述方法先右后左依次配戴。在戴鏡過程中,若鏡片被擠出瞼裂或掉落在桌面上,須重新用護理液清潔消毒處理后再戴(日拋鏡片應改為“不要再次使用”)。
4.鏡片摘取步驟:
①按本節第2條做好準備;
②如同戴鏡時的方法,充分撐開配戴眼的眼皮;
③用拇指和食指指腹輕捏鏡片下部,輕輕摘下鏡片。
【鏡片護理與存放】
日拋產品不能重復使用。
如果推薦多種消毒方法,應分別詳細注明。
可根據產品情況、配戴者情況、使用條件等確定操作方法。
參考內容如下:
1.在鏡片盒內事先注入2/3容量具消毒貯存功能的護理液。
2.將摘下的鏡片放置于手掌心,滴2~3滴推薦的具清潔功能護理液。
3.用食指將鏡片的正面和反面輕輕揉搓數次。
4.用推薦的具沖洗功能護理液充分地沖洗鏡片。沖洗過程中避免護理液瓶口與軟性鏡接觸。
5.將沖洗后的鏡片,分別放入各自的鏡片盒內,使用具有消毒功能的護理液浸泡 小時以上。
6.鏡片長期不用時,須經嚴格清潔、沖洗、消毒,并儲存在具保存功能的護理液中,每 天更換一次儲存液。再次配戴前須充分地清潔、沖洗,并浸泡消毒 小時以上。
7.清潔、去蛋白、沖洗、消毒各步驟不能相互替代。
8.去蛋白酶片(液)清洗能夠幫助除去鏡片上的蛋白質沉積物。具有去蛋白功能的多功能護理液不能代替去蛋白酶片(液),去蛋白酶片(液)的使用也不能替代常規的清潔和消毒。一般建議每 天使用去蛋白酶片(液)處理鏡片一次,應認真按照去蛋白酶片(液)說明書進行操作。
【鏡片盒的清潔】(日拋產品不適用)
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使用條件而定。參考內容如下:
1.鏡片盒是微生物污染的重要來源。為了防止眼部感染,應每日使用后對鏡片盒進行清潔、沖洗、風干。
2.每周用清潔的專用刷將鏡片盒的內外用 (此處填寫推薦的溶液和方式)刷洗干凈并風干,保持鏡片盒清潔衛生。
3.應按照鏡片盒生產商或眼視光專業人員推薦的時間定期更換鏡片盒。
【緊急事件處理】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如果鏡片粘附(停止活動)或無法取下,應直接滴數滴推薦的潤眼液至眼內,待鏡片能夠在眼表面自由活動后將其取出。如果鏡片仍不能取出,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2.任何類型的化學物質(家用產品、各種溶液、實驗室化學物質等)如濺入眼內,應用大量自來水沖洗眼睛,取下鏡片,立即到醫院就診。
3.外界環境中的灰塵微粒進入眼內可能引起眼部不適,此時不得揉眼,可滴用潤眼液,取出鏡片后徹底清洗。如果不適感仍未消失,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4.如果在配戴過程中鏡片移位,可以對照鏡子尋找移位的鏡片,首先往鏡片所在位置的相反方向看,用手指將移位鏡片旁的眼皮固定,間接將鏡片固定,但不要壓住移位的鏡片,慢慢往鏡片方向看,這樣移位的鏡片可以重新回到角膜中央。如果上述方法不能使鏡片復位,可將鏡片取出后重新配戴。
【儲存條件、有效期】
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使用條件而定。參考內容如下:
溫、濕度,環境要求。
生產日期見標簽。
批號見標簽。
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 年。
在無菌包裝(或外盒)所示的日期前使用。
【圖形、符號解釋】(如適用)
注明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如無菌和滅菌方式標記,一次性使用標記(如適用)、滅菌包裝損壞后的處理方法等。
【執行標準】
注明該產品的產品標準編號。
【生產企業】
以下若為同一企業,項目可合并。
注冊地址與生產地址不同的,應分別列出。電話須標明區號。沒有網址的須標注“無”。
如注明以下內容:
企業名稱
注冊和生產地址
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境內企業適用)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代理人】(進口產品適用)
系指境外生產企業在中國境內指定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代理人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不同的,應分別列出。電話須標明區號。沒有網址的須標注“無”。至少應列明以下內容:
企業名稱
注冊和經營地址
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售后服務機構】(進口產品適用)
系指境外生產企業在中國境內委托的承擔售后服務的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不同的,應分別列出。電話須標明區號。沒有網址的須標注“無”。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企業名稱
注冊和經營地址
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郵政編碼
服務電話
傳真號碼
網 址
軟性親水接觸鏡(以下簡稱軟性鏡)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配戴步驟、警示、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配戴者正確操作、眼科專業人員準確理解和合理應用的重要技術性文件。
本指導原則編寫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導申請人/生產企業提供規范的軟性鏡說明書,同時為軟性鏡上市前審評和上市后市場監管提供相關技術參考。此外,通過明確和規范軟性鏡注冊申報資料中說明書的要求,提高該類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技術審評的質量及效率。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主要依據《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的有關要求,同時廣泛參考國內外監管機構的經驗及生產企業有關軟性鏡說明書內容,并結合我國醫療器械的生產、監管現狀及技術審評的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編寫而成。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分為三個階段:首先,廣泛收集國內外監管機構的經驗及具有代表性生產企業軟性鏡的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初稿。其次,召開專家咨詢會,征求與會的國內權威眼科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指導原則的征求意見稿,先后三次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網站上廣泛征求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管理者及從業人員的意見。最后,將上述意見匯總討論,對相關條款進行進一步修改,并再一次召開專家定稿會形成報批稿。
為便于市場監管,特在指導原則中加入【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條款,并列明說明書批準日期指該產品注冊證的批準日期。
鑒于目前角膜接觸鏡類產品雖劃歸醫療器械管理,但配戴者可能通過醫院驗配以外的渠道獲得,對此產品使用時可能帶來的各種隱患認識不足,使用環節存在較高風險,相應監管制度有待完善等,在制定本指導原則時,參考了美國、日本等國家的管理經驗,在指導原則中明確提出“經眼科醫生診斷評估后,再決定是否配戴本產品。配戴本產品,應由眼視光專業人士進行驗配”,將使用角膜接觸鏡類產品的建議權交給眼科醫生,讓他們結合專業知識根據配戴者的實際情況加以判斷;同時強調產品為醫療器械,使用中可能出現種種風險等相關警示內容,提醒消費者謹慎使用。
本指導原則起草單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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