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概述——注冊單元劃分常見問題解答
從事醫療器械注冊的小伙伴們可能都為同一個問題苦惱過,那就是醫療器械注冊單元的劃分。企業所設計開發出的產品,其所包含的產品范圍,是否可通過一個注冊單元完成注冊,從而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3-10-10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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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我們來研究一下醫療器械注冊退審問題,企業最怕的就是被退審,醫療器械被退審由哪些原因造成的?被退審后又怎么辦?本文將從多角度出發,為大家解析醫療器械退審影響因素及后續操作。
2013年5月22日,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CMDE)發布《關于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充資料有關事宜的公告》(下稱《公告》),其中明確指出:自2013年6月1日起,審評中心對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充資料嚴格執行“一次性發補”,對于未按規定補充資料的申請將給與“終止審查”或“不予注冊”的建議。
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2014年總局令4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由技術審評機構終止技術審評,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后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截至目前,“一次發補”已實施1年8個月,“退審”數量有何變化?
退審數量同比增長了68.58%。《公告》實施前連續12個月(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審評中心發布的退審產品數量為541個;而《公告》實施后連續12個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CMDE發布的“不予注冊”產品數量為912個。
嚴格“一次發補”要求、申請數量、遞交資料質量及審評員的審評尺度等。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這24個月,申報資料要求與技術審評相關法規均未發生較大變動,因此這兩個因素對于“退審”的影響較小。那么,同期產品申報數量呢?僅上漲了6.15%。
這一時期,“發出補充通知”數量有何變化?這一數值下降了13.64%。
而另一個檢驗“一次發補”執行情況的關鍵指標,是同一時期“發出補充通知”和“品種轉出”數量的比值。這個比值越接近“1”,說明“一次發補”的執行效果越好。《公告》實施前12個月發出補充與品種轉出的比值為1.36,而此后12個月的比值降至1.01。可見,“一次發補”的執行效果良好。
看了上面的數據是否覺得,這跟我有啥關系?別著急,馬上就有關系了。“退審產品數量”與“品種轉出數量”可以體現“退審率”。“一次發補”實施前后連續24個月的數據告訴我們,“退審率”從6%增加到了9%。也許你會說這也沒什么嘛,100份資料里僅僅增加了3個倒霉蛋。但2014年6月1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注冊管理辦法》等規章陸續實施后,我們前面假設無變化的“遞交資料質量”及“審評員審評尺度”兩個因素也會產生較大波動。這就意味著“退審數量”的更大波動哦~~~
依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號)將導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的原因包括以下6種:
1、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
2、申請人對擬上市銷售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無法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
3、注冊申報資料虛假的;
4、注冊申報資料內容混亂、矛盾的;
5、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與申報項目明顯不符的;
6、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由技術審評機構終止技術審評,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后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當然還有托底條款“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在16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注冊申請被終止審查的,在被終止審查后的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而在4號令中并未找到對應條目,這是否意味著注冊人收到不予注冊決定后,遞交同一產品的注冊申請不再受時間限制。
但是,需提請各位注意的是: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準文件等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關于此條僅適用于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情形,還是同樣適用于因提供虛假資料而導致的不予注冊情形,需總局的進一步解釋。
退審后,申請人享有的權利:
退審發生后,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另外,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09年發布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享有索回部分注冊申報資料的權利。返還資料僅包括醫療器械注冊證原件及生產質量體系考核報告原件。
2014年10月1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系列配套文件實施后,生產質量體系考核報告原件不再作為注冊申報資料,而醫療器械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時也只需遞交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因此,申請人是否仍享有索回部分注冊申報資料的權利有待藥監總局的進一步解釋。
依據上文可知,申報資料中的多數是不予退還的,那么這部分資料如何進行再申請呢?以檢測報告為例,201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中心曾明確:“對于退審后再次申報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申報時可提交原注冊檢測報告復印件作為本次注冊時申報的注冊檢測報告。生產企業應對申報項目為退審后再次申報的情形進行說明,并提交該檢測報告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聲明。”當然,申請人還應注意申報資料本身的有效期。
對于退審后再次申請的相關問題,行政受理中心在2010年曾針對“重新注冊退審后再次申請”發表聲明:“企業在符合重新注冊申報資料的前提下,應對退審意見中提出的和涉及的有關問題予以補充和完善,并提交針對退審意見逐項完善的說明和相應的支持性資料。”
綜上所述,退審后常規操作步驟為:
1、明確退審后自身享有的權利;
2、分析退審原因,作出決策;
3、確定重新申請/申請復審/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間,制定項目計劃,籌備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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