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
附件: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doc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要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3-10-10 閱讀量:次
附件:核酸擴增法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13]3號).doc
本指導原則主要針對核酸擴增類檢測試劑的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產品質量控制等環節提出指導性技術要求。
本指導原則系對核酸擴增法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其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核酸擴增法檢測試劑的注冊技術審查,其他類核酸檢測試劑可參照相關內容。
(一)基本原則
1.核酸擴增類檢測試劑的生產企業應獲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研制、生產用的各種原料、輔料等應制定其相應的質量標準,并應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
2.試劑生產企業應具有與其技術要求相適應的人員、廠房、設施和儀器設備以及適宜的生產環境,配備滿足核酸提取和擴增檢測以及操作人員防護所需的設備。建立專用實驗室,實驗室應當嚴格分區,人員和物品應當單向流動,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實驗過程中樣品之間的污染和避免擴增產物的污染。生產用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檢測的生產企業應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設施和措施。
3.試劑生產企業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應通過《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評定標準(試行)》的考核。
4.核酸擴增類檢測試劑的引物設計應當符合核酸檢測設計的要求,擴增體系應設定合理的內標和外標,試劑需設置抗污染的特定措施,擴增產物須進行確證研究。
5.企業使用新型原材料時,應提供與通行原材料比對研究結果及相關資料。使用未列入上述標準的化學試劑,應不低于分析純。
(二)原材料
應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針、企業參考品或標準品等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分析和質量標準等的相關研究資料。若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己生產,其生產工藝必須相對穩定;如主要原材料來自市場(從其他單位購買),應提供的資料包括:對物料供應商審核的相關資料、購買合同、供貨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定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主要原材料(包括生產工藝)或其供應商發生變更,應依據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變更申請。
核酸類檢測試劑的包裝材料和耗材應無脫氧核糖核酸酶(DNase)和核糖核酸酶(RNase)污染。
1.脫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應為高效液相色譜(HPLC)純、PCR級,無DNase和RNase污染。—20℃保存。
2.引物
由一定數量的dNTP構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脫氧核糖核酸(DNA)合成儀人工合成,合成后經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或其他適宜方法純化。
凍干粉,序列正確,合成量應達到試劑生產要求。純度應達到電泳級(PAGE)或HPLC級,不含雜帶。應提供合成機構出具的合成產物的質檢證明,如PAGE電泳結果或HPLC分析圖譜。
應作HPLC分析和紫外光吸收分析。以紫外分光光度計測定OD260nm/OD280nm的比值在1.6—2.0之間,可視為合格引物。-20℃保存。
3.探針
是指特定的帶有示蹤物(標記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與互補核酸序列退火雜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測。通常采用DNA合成儀人工合成,合成后經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或其他適宜方法純化,在5'-端(和/或3'-端)進行標記,如熒光素報告基團或其他發光標記物,在3'-端標記熒光素淬滅基團,并經HPLC或其他適宜方法純化。
凍干粉,純度應達到HPLC純。應提供合成機構出具的合成產物的質檢證明,如HPLC分析圖譜;應對探針的核酸序列及標記的熒光素或化學發光物進行核實,并作HPLC分析。應以可見—紫外分光光度計進行200—800nm掃描,在260nm處應有吸收峰。另外,根據標記熒光素的不同,還應該在熒光素的激發波長處有吸收峰,如FAM熒光素在494nm、TET熒光素在521nm、TAMRA熒光素在560nm處有特異的吸收峰,雜交探針在493nm、625nm、685nm處有特異的吸收峰,檢定合格后入庫。避光、-20℃保存。
4.DNA聚合酶
如Taq DNA聚合酶。應具有DNA聚合酶活性,無核酸內切酶活性;具熱穩定性,94℃保溫1小時后仍保持50%活性。-20℃保存。
5.尿嘧啶糖基化酶(UNG)
具有尿嘧啶糖基化酶活性,無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內切酶活性,IU UNG在 37℃處理3分鐘后,103拷貝以下含U模板應完全降解,不能產生擴增產物。-20℃保存。
6.逆轉錄酶
具逆轉錄酶活性,無核酸內切酶活性。—20℃保存。
(三)生產工藝
核酸擴增類檢測試劑的基本生產工藝通常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檢定、分裝和包裝。配制工作液的各種原材料及其配比應符合要求,原材料應混合均勻,配制過程應對pH、電導率等關鍵參數進行有效控制。
工藝研究的資料應能對反應體系涉及到的基本內容,如樣本類型、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質控方法、臨界值的確定、穩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確切的依據。
(四)質量控制
1.半成品質量控制
(1)按批號抽取規定數量的半成品。
(2)以參考品/對照品進行半成品質量控制。如果產品具有國家標準品或參考品,應以其進行檢定。如果產品不具有國家標準品或參考品,應根據規定制備相應的企業參考品,企業參考品的制備應有規范的質量控制程序,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其質量應不低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批準的同類產品的質量。
(3)半成品檢定內容包括:陰/陽性參考品符合率、靈敏度、特異性、精密度。檢測結果應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
(4)半成品檢定合格后,按試劑盒組成及時進行分裝和包裝。
2.成品質量控制
(1)每一批核酸擴增法檢測試劑的試生產量應滿足工藝研究、分析性能驗證、穩定性研究、臨床試驗、自測及注冊檢驗等各階段所需樣品量的要求。
(2)產品完成包裝后,應根據生產量進行抽樣和生產記錄審核。
(3)以參考品/對照品進行成品質量檢驗。結果應符合要求。
(4)成品檢驗的內容應包括:陰/陽性參考品符合率、靈敏度、特異性、精密度、線性范圍(定量產品)和穩定性。
5.試劑批放行前,應對需要進行穩定性考核的試劑成分,在特定溫度或條件下進行穩定性試驗。穩定性試驗可采用加速破壞試驗。
核酸擴增法檢測試劑:核酸擴增技術泛指以擴增脫氧核糖核酸(DNA)或核糖核酸(RNA)為手段,檢測特定核酸序列或篩查特定基因的檢測技術,如聚合酶鏈反應(PCR)、連接酶鏈反應(LCR)、轉錄依賴的擴增反應(TMA)等。核酸擴增法檢測試劑是基于核酸擴增檢測技術的體外診斷試劑,目前已經用于病原體檢測、特定疾病的早期診斷和體內物質的型別鑒定等不同領域。
1.《中國生物制品規程》(2000年版),化學工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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