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概述——注冊單元劃分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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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7-21 閱讀量:次
最近不少做醫療器械注冊的朋友都在問,新版的那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大家常叫GCP)到底啥時候開始用啊?特別是做體外診斷試劑的哥們兒姐們兒,更關心這新規矩管不管自己那一攤子事。這事兒確實挺重要的,關系到咱后面臨床試驗咋開展。別急,咱今天就把這事說明白)。
這事兒特別明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2022年3月份聯合發布了這個新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文件里白紙黑字寫著呢,這個新規矩從2022年5月1號開始,就正式生效施行了。 也就是說,從那天起,在中國境內為了申請醫療器械(包括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而搞的臨床試驗,都得按這個新版的GCP來操作。 這日子卡得死死的,沒得商量。
這是很多做體外診斷試劑的朋友最關心的問題。以前吧,這事兒有點擰巴。老版的GCP(2016年那個)明確說了不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 但是呢,國家藥監局在2021年9月發布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里,又要求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試驗要符合GCP的要求。 這不就有點矛盾了嗎?到底聽誰的?
這次新版GCP一出,終于把這疙瘩給解開了!新版GCP在第二條就寫得清清楚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申請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而實施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范。 看見沒?“含體外診斷試劑”這幾個字特別關鍵。 這就是說,體外診斷試劑明明白白地被納入新版GCP的管理范圍了。 國家藥監局解讀文件也專門說了,這次修訂就是為了適應體外診斷試劑產業和監管的需求,把它們統一管起來。
當然啦,體外診斷試劑畢竟有自己的特點,所以做試驗的時候,除了要遵守新版GCP這個大框架,還得同時遵守那個《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里面更具體的要求。 這倆文件是配套用的,都得看。
新版GCP管得挺全的,整個臨床試驗過程都覆蓋了。 從怎么設計試驗方案,到具體怎么操作、怎么監督、怎么檢查,再到數據的記錄、保存、分析,最后寫總結報告,這些環節都歸它管。 它總共分了9章,有66條內容。
跟老版比,新GCP變化不小,主要是為了讓事情更順當、責任更清楚:
1.更強調大家該干啥:特別突出了“申辦者”(就是發起和出錢做試驗的公司或機構)的主體責任。 對做試驗的研究者、還有做試驗的機構(醫院啥的)、以及負責保護受試者權益的倫理委員會,他們的職責也都規定得更細了。 比如研究者這塊,還第一次區分了“主要研究者”和普通的研究者。
2.報告嚴重問題(安全性信息)更快更簡單:這是改動比較大的地方。 以前是申辦者和研究者要分別報告(叫“雙報告”),現在改成只需要申辦者一家去報告就行了(叫“單報告”)。 報告給誰呢?得報告給申辦者自己所在地的省級藥監局、還有做試驗那個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藥監局和衛健委。 報告啥呢?主要是試驗用的醫療器械(或試劑)引起的嚴重不良事件。 時間上也卡得更緊:要是遇到死亡或者威脅到生命的情況,申辦者知道后7天內必須上報;不是死亡或者威脅生命的其他嚴重安全風險,也得在知道后15天內報上去。
3.去掉了一些麻煩事:比如以前要求提供的一年有效期的檢驗報告,新版GCP里把這個要求給取消了。 這也算是給企業減負了。
新規矩5月1號開始用,那之前已經開始或者正準備開始的試驗咋辦?國家藥監局在2022年第21號通告里也交代了。 簡單說就是:在2022年5月1號之前,如果試驗還沒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的,那就得按新版GCP的要求調整好了再開始做;如果在這之前已經通過了首次倫理審查的,那可以繼續按老規矩(原來的相關文件要求)做完。這就給了點緩沖時間,避免一刀切。
新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是2022年3月發布的,鐵板釘釘地從2022年5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 它管的就是在中國境內為了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而搞的臨床試驗。
最關鍵的是,這次修訂明確把體外診斷試劑(IVD)也納入管理范圍了,直接在法規第二條寫明了“含體外診斷試劑”。 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必須遵守新版GCP,同時也要遵守《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具體規定。
新GCP內容更精煉(9章66條),更強調各方責任(特別是申辦者),優化了安全性報告流程(單報告、時限明確),也去掉了一些不必要的要求(如檢驗報告有效期)。 新舊交替有明確規則,5月1日前未過倫理的要按新規調整,已過倫理的可按舊規完成。
了解清楚新版GCP什么時候用、管不管體外診斷試劑,是做好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第一步。這規矩說到底,核心目標就是保證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可靠,最終保護的是參加試驗的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咱們做這行的,心里都得有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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