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新藥審評程序中的IND、NDA、ANDA申報是什么?
FDA新藥審評程序包括新藥臨床試驗申請IND申報和新藥申請NDA申報兩個過程,申請人在完成新藥臨床前研究后,便可向FDA提出IND申請,若FDA在收到后30天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申請人便可自行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7-30 閱讀量:次
聊個挺實際的問題:企業想申報北京市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用的專利呢,包含了兩塊技術,但這次要報的創新產品,只對應了其中一塊技術。那這種情況,能用這個專利去申報創新嗎?這個問題聽起來有點繞,但其實在實操中挺常見的。別擔心,咱們一步步理清楚,結合相關規定和實際經驗來聊聊。
首先得明白企業為啥會糾結。專利是證明創新性的重要文件,但它包含了兩部分技術(比如技術A和技術B)。現在企業研發的產品X,只應用了技術A,或者說產品X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技術A上。企業擔心的是:這個包含了技術A和技術B的“組合專利”,拿去申報只體現技術A的產品X的創新性,會不會被質疑?藥監局會不會覺得這個專利不能完全代表產品X的創新?
這事兒還真有明確的說法。北京市藥監局發布的《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新300問》(下冊)——創新醫療器械篇里,專門回答了這個問題(第300問)。
答案很明確:可以!
1.法規原文核心意思:企業擬申報北京市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所用專利包含兩部分技術,擬報創新產品僅對應專利中的一部分技術,可以用此專利申報創新。
2.理解要點:藥監局關注的是擬申報產品本身的創新性。這個創新性,可以通過它所應用的那部分專利技術(也就是你產品對應的那一部分技術)來體現和證明。不是說非得整個專利都只服務于這一個產品才行。
這個規定其實挺務實的。一個專利包含多個創新點是常有的事,只要其中一部分創新點被用在了你申報的產品上,并且這個創新點確實使你的產品具備了創新醫療器械所要求的核心特性(比如原理、結構、性能、應用方法等有根本性改進),就可以用來支持申報。
雖然法規允許,但操作起來有幾個關鍵點必須把握好,不然容易卡殼:
1.專利與產品的對應關系必須清晰、直接:這是最最最重要的!你在提交材料時,必須非常清楚地說明:
(1)你的專利里具體包含哪兩部分技術(比如技術A和技術B)。
(2)你這次申報的創新產品(比如產品X),具體應用了專利中的哪一部分技術(比如技術A)。
(3)為什么說應用了技術A,就使得產品X具備了申報創新醫療器械所要求的“根本性改進”或“顯著臨床應用價值”?要把這個邏輯鏈條講清楚,不能含糊。光說有專利不行,得證明專利里你用的那塊技術,確實是你產品創新的核心。
2.評估“部分技術”的創新性是否足夠:光對應上還不夠。專利里的技術A,單獨拿出來看,是否本身就足夠支撐起一個創新醫療器械的要求?也就是說,技術A本身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它是否構成了產品X的核心技術創新點?如果技術A本身比較普通,或者不是產品X的主要創新來源,那即使對應上了,說服力也不強。得確保你依賴的那部分技術,單拎出來也是夠格的創新點。
3.專利的法律狀態要過硬:這個專利本身得是有效的,權屬清晰,沒有糾紛。這是申報任何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的基本前提。
4.其他創新證明可以輔助:雖然這個專利可以用,但如果還能提供其他資料來佐證產品X的創新性(比如其他相關專利、權威機構的查新報告、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前期臨床應用數據等),那當然更好,材料會更扎實。
雖然具體的申報案例細節不公開,但咱們可以看看北京市藥監局批準的那些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產品。這些產品能獲批,說明它們的創新性得到了認可。想想看,這些產品背后的專利,很可能也存在類似情況:一個專利可能覆蓋了某個技術平臺或某個核心模塊的改進,而具體的產品型號可能只應用了這個平臺或模塊的一部分核心創新點。這符合技術開發的規律。北京市首個獲批的二類創新器械“下肢步行機器輔助訓練裝置”就是通過創新通道快速獲批的實例,其背后很可能也涉及對核心專利技術的有效運用。
企業擬申報北京市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所用專利包含兩部分技術,擬報創新產品僅對應專利中的一部分技術,可以用此專利申報創新。核心依據來源于《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新300問》(下冊)——創新醫療器械篇(第300問)。操作的關鍵在于 清晰、直接地闡明擬申報產品所對應的那部分專利技術,并充分論證該部分技術如何支撐產品滿足創新醫療器械的核心要求(根本性改進/顯著臨床應用價值)。同時,要確保該部分技術本身具有足夠的創新性,專利法律狀態有效。結合其他證明材料能增強說服力。北京市已有通過創新通道獲批的二類器械案例,其經驗可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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