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滬藥監械管〔2019〕11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7-11-14 閱讀量:次
附件:紅外線治療設備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2017年第177號).doc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范紅外線治療設備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查人員增進對該類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方便審查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第二類紅外線治療設備,是指利用紅外線的物理性能,實現人體某些疾病無創治療的產品,不包括使組織變性和/或至其凝固性壞死的紅外線治療設備。
利用紅外線并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的醫療器械,其紅外線治療部分亦適用本指導原則。
在組合式設備中,附加部分應符合相應的專用標準,本指導原則未涉及相關要求。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產品名稱建議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療的病種命名。如:紅外線治療儀、紅外治療儀。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確定結構組成,一般分為主機部分、治療頭部分及其他附屬部分,如圖1所示。
(三)產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
1.工作原理
紅外線是一種不可見光,在電磁波譜中它的波長為760nm—15μm,用紅外線治療疾病的療法為紅外線療法。目前醫療用紅外線分為兩段,即短波紅外線(亦稱近紅外線,波長760nm—1.5μm)和長波紅外線(亦稱遠紅外線,波長1.5μm—15μm)。紅外線治療設備是應用紅外線療法的治療儀器設備。
2.作用機理
紅外線的穿透能力較弱,短波紅外線的有效穿透深度為1mm—10mm,可達真皮及皮下組織,長波紅外線的有效穿透深度為0.05mm—1mm,僅達皮膚表皮的淺層。
紅外線的波長長,光量子能量低,作用于組織后只能引起分子轉動,不能引起電子激發,其主要的生物學作用為熱效應而無光化學效應。紅外線照射時皮膚及表皮下組織將吸收的紅外線能量轉變成熱,熱效應是紅外線治療產品的主要作用機理。熱效應產生的治療作用包括:
(1)引起血管擴張、血流加速、局部血液循環改善、組織的營養代謝加強;加快局部滲出物吸收,促進腫脹的消退。
(2)使骨骼肌的肌張力降低,胃腸平滑肌松弛,緩解肌痙攣。
(3)降低感覺神經興奮性,提高痛閾。同時血液循環的改善、缺血缺氧的好轉、滲出物的吸收、腫脹的消退、痙攣的緩解等綜合因素可達到鎮痛的治療作用。
(4)使局部溫度升高,利于水分蒸發,促進滲出性病變表層組織干燥、結痂。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紅外線治療設備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為劃分依據,預期用途不作為劃分注冊單元的依據。
1.不同的電擊防護類型應作為不同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如電擊防護類型分別為I類和Ⅱ類的兩種儀器,應按照兩個注冊單元進行。
2.主要性能指標不能互相覆蓋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紅外線治療產品,應按照不同的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表1中相關標準: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部件標準和方法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審查產品技術要求時應關注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符合性聲明”中聲明符合的相關標準是否齊全、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范,年代號是否有效。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
上述標準如有新版發布實施,應執行最新版本。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
紅外線治療設備的預期用途應體現紅外線療法的治療作用和臨床適應證。例如:
“該產品對關節炎、肌纖維組織炎具有鎮痛作用”等。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及研究要求
紅外線治療設備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16的附錄C;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 0316—2016附錄E、I;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16附錄F、G、J;
4.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風險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下表依據YY/T 0316—2016的附錄E(表E.1)列舉了紅外線治療設備有關的可能危害示例的不完全清單,以幫助判定與紅外線治療產品有關的危害。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可能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采取控制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紅外線治療設備應至少包括以下技術指標的要求:
1.外觀。
2.紅外光譜范圍。
3.工作面表面溫度。
4.連續工作時間。
5.生物相容性(如有)。
6.安全應滿足:
(1)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YY 0306—2008《熱輻射類治療設備安全專用要求》。
7.環境試驗應滿足:
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注:如為特定電磁波治療器設備,應符合YY/T 0061—2007《特定電磁波治療器》的要求。
(九)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紅外線治療設備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檢測的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十)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應明確紅外線治療設備的生產工藝過程,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紅外線治療設備的臨床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紅外線治療設備的作用機理為前面介紹的四種理論,且預期適應病癥包含在表3內,申報企業可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的要求進行臨床評價。另一種是紅外線治療設備的治療作用采用其他的臨床作用機理,或預期適應證不在表3內,則申報企業需做臨床試驗來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
1.臨床評價
紅外線治療設備臨床評價時,需提交同類產品的臨床試驗資料(包括對比紅外線治療設備的臨床文獻或臨床試驗報告)、對比說明及所對比的同類產品批準上市的證明。臨床文獻應是省級以上核心醫學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說明產品預期使用效果的學術文獻、專著、文獻綜述等。
對比紅外線治療設備的臨床試驗報告需有醫院簽章,其內容應能驗證該產品的預期用途。一般來說,臨床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試驗背景、試驗目的、研究假設、試驗產品與對照產品的名稱及規格、病人的入選及排除標準、主要療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次要療效評價指標及安全性評價指標、樣本量確定依據(含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參數來源)、臨床隨機分組方法、隨訪期、試驗質量控制措施、數據管理方法、統計分析方法及病人的風險與獲益評估等。
同時,對比說明應體現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在基本原理、結構組成、主要性能指標、預期用途等方面的異同點。
2.臨床試驗
若紅外線治療設備的治療作用未包含于前面介紹的四種理論中,或預期適應證不在表3內,則申報企業需進行臨床試驗來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
臨床試驗方案應合理、科學,能夠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方案中的臨床病例數的確定理由應充分、科學;選擇對象范圍應明確,涵蓋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評價標準應清晰明確,且得到臨床公認。
一般來說,臨床試驗方案應包括如下內容:試驗背景、試驗目的、研究假設、試驗產品的名稱及規格、對照產品的名稱、規格及選擇理由、病人的入選及排除標準、主要療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次要療效評價指標及安全性評價指標、樣本量確定依據(含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參數來源)、臨床隨機分組方法、隨訪期、試驗質量控制措施、數據管理方法、統計分析方法及病人的風險與獲益評估等。
臨床試驗報告應符合方案的要求。臨床試驗結果應明確,計量或計數結果可靠,并進行統計學分析;試驗效果分析應明確統計結果的臨床意義;臨床試驗結論應明確該產品的預期用途,符合臨床試驗目的。
臨床試驗報告需有醫院簽章,其內容應能驗證該產品的預期用途。一般來說,臨床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試驗背景、試驗目的、研究假設、試驗產品的名稱及規格、對照產品的名稱、規格及選擇理由、病人的入選及排除標準、主要療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次要療效評價指標及安全性評價指標、樣本量確定依據(含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參數來源)、隨訪期、試驗質量控制措施、數據管理方法、統計分析方法及病人的風險與獲益評估等。
在審查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臨床病例數確定的理由
確定臨床試驗例數就是計算試驗的樣本量的大小。實施者、申請人和制造商也希望花費較少而得到科學、客觀的結果。此外,太少的樣本會得出不正確的結論,太多樣本浪費時間和資源,因此,有必要在臨床試驗方案中合理地確定樣本量的大小。
樣本量的估計要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①陳述無效假設H0和備擇假設H1。
②基于無效假設中的結果變量(連續或離散:如血壓下降值、死亡),選擇適當的統計檢驗方法(如t—test,2)。
③與同類產品或與標準治療(對照組)相比,估計合理的效應大小δ(組間治療差異);對于非劣效試驗,應提供臨床及統計學認可的非劣效界值;對于單組目標值試驗,應提供目標值的確定依據。
④設定顯著性水平和統計效能(a,b),通常取雙側顯著性水平0.05(單側顯著性水平0.025)、檢驗效能至少80%及單側或雙側檢驗。
⑤列出正確的公式估計樣本量。
考慮失訪和脫離病例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臨床實際的病例數應在計算樣本量的基礎上至少增加20%。
紅外線治療設備的臨床適應證比較廣泛,應針對每一適應證進行符合統計學要求的臨床試驗。具體審查時,要看臨床試驗方案中病例數確定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考慮以上幾種因素的影響。確定的病例數是否涵蓋要驗證的適應證。
(2)確定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
臨床試驗方案應預先制定明確的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入選標準應有明確的診斷標準,診斷標準應是臨床公認的。
符合入選條件且愿意參加臨床試驗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方可確定為入選對象,入選對象應具有符合該適應證人群的普遍的代表性。
(3)臨床一般資料
臨床試驗報告中應明確臨床試驗的起始時間,參加臨床試驗的入選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入選對象的數量、年齡、性別、病種、病情輕重、病程分布、住院和門診病人的比例等信息。所有的入選對象應符合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為了客觀評價試驗產品的治療效果,應對參加試驗組和對照組的入選對象的這些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學分析,驗證兩組間人群的均衡可比性。
(4)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是對方案中總體設計內容的具體實施。紅外線治療設備的臨床應采用隨機平行對照設計,以避免由于組間的不均衡而導致的兩組人群不可比。對照組可采用已上市的、具有合法資質的、療效確實的同類產品,或者采用臨床公認有效的傳統治療方法。試驗是否采用盲法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
(5)臨床評價標準
紅外線治療設備的治療作用多數都是緩解疾病的癥狀,建議在評價這些癥狀時,將癥狀量化,并建立臨床評價標準。
(6)臨床試驗結果
應按照方案規定的統計學方法及療效評價方法進行統計分析(包括組內和組間分析),給出分析結果。必要時提供試驗數據統計分析報告。
(7)臨床試驗效果分析
臨床研究者應在臨床試驗報告中,根據統計分析結果進行分析,并做出臨床意義的解釋。
(8)臨床試驗結論
臨床研究者應根據臨床試驗數據結果、效果分析得出結論。臨床結論應客觀、科學、公正,在試驗結果中有據可查。
(9)適應證、適用范圍、禁忌癥和注意事項
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和結論確定相應的適應證、適用范圍,這是審批部門進行審批的依據。禁忌癥和注意事項是臨床研究者在試驗中發現或預見的問題,提醒申報者不斷改進。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發現。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的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規定,結合產品的特點至少還應關注以下方面的內容:
1.應明確“建議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2.應明確產品的治療部位。
3.應明確常用的照射距離。
4.應明確常用的治療時間范圍。
5.應明確產品不能照射的部位。
6.應明確“閱讀說明書后再使用”。
7.應明確每次使用完畢后,治療頭與人接觸部分進行清洗消毒的要求(如有)。
8.應明確使用、貯存、運輸過程中環境溫度、濕度和大氣壓力。
9.禁忌癥至少應包括表3中“禁忌癥”中的內容。
10.注意事項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不用紅外線治療感覺障礙的局部,如需要治療必須嚴格控制照射劑量,認真觀察,防止燙傷。
(2)紅外線治療皮膚植皮、疤痕區需慎重。
(3)急性外傷后24—48小時內一般不用紅外線治療損傷部位,以免腫痛、滲出加劇。
(4)動脈阻塞性病變,不宜用紅外線治療。
(5)紅外線治療時需注意保護眼睛。
(6)使用中如有任何不適,應立即停止治療。
(一)性能指標
產品電氣安全性能和主要技術性能是否執行了國家和行業的強制性標準;性能指標的確定是否能滿足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紅外光譜范圍、工作面表面溫度、連續工作時間等是否做出了要求。
(二)說明書
說明書中必須告知用戶的信息是否完整,如應明確本產品使用的環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情況;應明確產品一次性使用附件的使用注意事項等。
(三)風險控制
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已經列舉,并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使產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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